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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嚴打證券違法 欺詐發行股票將立案追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8日聯合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86種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有關負責人表示,有48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是新制定或者綜合各種因素作了補充修改完善的。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對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等5種案件的有關立案的具體情形作了補充,同時對數額標準作了調整。

嚴打隱瞞、虛增等違規信息披露

18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

規定指出,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造成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虛增或者虛減資產達到當期披露的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虛增或者虛減利潤達到當期披露的利潤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未按照規定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擔保、關聯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項所涉及的數額或者連續十二個月的累計數額占淨資產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致使不符合發行條件的公司、企業騙取發行核准並且上市交易的;在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中將虧損披露為盈利,或者將盈利披露為虧損的;多次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多次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的。

規定明確,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發行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利用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低價出售國資損失達30萬元將立案追訴

規定指出,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規定指出,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編造傳播虛假信息也要立案追訴

規定指出,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案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五萬元以上的; 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的。

法律約束加強必將威懾內幕交易

內幕交易是中國資本市場的一株「毒瘤」,影響著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拔掉這株「毒瘤」成為一項艱巨而複雜、長期又緊迫的任務。此次兩部門出台法律,對操縱證券或期貨市場、內幕交易或洩露內幕信息、違規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等資本市場違法行為進行嚴打,必將使這些違法行為大幅收斂。

放眼海內外證券市場,內幕交易都是監管的重點,也是難點。其重要在於,股市是最強烈表現信息經濟意義的場所,投資者決策的有效性取決於所獲知信息的數量和質量。憑借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等於下注前已看到了「下一張牌」,這嚴重侵害了股市的「三公」基石。而其艱難在於,由於信息無形,加以內幕交易人會通過種種手段加以隱蔽,監管部門很難發現交易行為和重大信息之間的關聯。

如果,對此坐視不管,放任發展不加約束,股市的公信力將遭損害,市場效率無法提高,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也難得保障。因此,要多管齊下遏制內幕交易發生,除證券監管機關要花大力氣,持之以恆地予以打擊外,還有賴於各種監管資源有效整合、形成合力。當前看來,在法律、制度、技術層面進一步強化監管手段,內幕交易行為將難以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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