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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明確操縱市場等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8日聯合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簡稱「規定」),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86種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其中,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案,以及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案的立案追訴標準等作出了規定。

規定還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以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另外,根據規定,涉嫌騙貸達到100萬元、信用卡惡意透支達到一萬元、有意使用假幣達到400張、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達到5000元等其中任一情形的,也將被立案追訴。

綜合新華社電

內幕交易立案追訴標準明確

根據規定,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單位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單位,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洩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多次進行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規定,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多次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活動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操縱市場定義更加具體明確

根據規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期貨合約的數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定的持倉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該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數累計達到該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或者期貨合約交易,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像,自買自賣期貨合約,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單獨或者合謀,當日連續申報買入或者賣出同一證券、期貨合約並在成交前撤回申報,撤回申報量占當日該種證券總申報量或者該種期貨合約總申報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其他關聯人單獨或者合謀,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該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或者從業人員,違背有關從業禁止的規定,買賣或者持有相關證券,通過對證券或者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在該證券的交易中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低價出售國資損失達30萬元以上將被立案追訴

根據規定,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規定指出,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規定明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根據規定,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一百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一千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規定還明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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