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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解讀保險法:如何理解不可抗辯 [打印本頁]

作者: Bradford3216    時間: 2010-3-8 01:12     標題: 解讀保險法:如何理解不可抗辯

  從2009年10月1日起開始正式實施的新《保險法》在限制保險人合同解除權、約束保險人抗辯權、規範格式條款等方面,都強化了對被保險人的保護。為了能讓廣大讀者更好地瞭解新《保險法》,中國太平洋(17.19,-0.68,-3.81%)保險集團在全國各地聘請了多名知名律師,組成「太平洋保險律師團」專門為廣大讀者就新《保險法》內容解惑答疑。即日起,廣大讀者只需與本欄目組編輯聯繫或登錄:http://blog.sina.com.cn/cpiclvshituan,提出您想要解答的問題或疑惑,「太平洋保險律師團」都會在第一時間從第三方中立的立場,替您排憂解難。

  讀者提問:我在研究新《保險法》時注意到,新《保險法》中增加了「不可抗辯條款」,請問一下律師團的律師,這一新增加的內容怎麼理解?

  陝西泓瑞律師事務所劉瑞娟律師:2009年10月1日修訂的《保險法》(下稱新《保險法》)加強了對保險行業的監管以及對投保人合法權益的保護。針對新《保險法》實施以前在保險行業中普遍存在的問題,保險公司業務員為了片面追求經濟效益,違規展業,在明知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下,仍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然後又在出現保險事故時,以投保人未如實履行告知義務為由主張解除合同,造成投保人重大經濟損失的情況,新《保險法》增設了不可抗辯條款規定。

  不可抗辯條款具體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6條第三款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因此不可抗辯條款是限制保險人合同解除權的條款。按照新《保險法》的規定,出現法定合同解除的事由,保險人主張解除保險合同時,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如果合同簽訂未滿兩年,依據新《保險法》第16條第二款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第三款,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此時,如果合同簽訂已超過兩年,保險人就不能再以此為理由,與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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